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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甲诉朱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朱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