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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与朱伟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朱伟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062号原告: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连松。被告:朱伟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