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245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柱(特别授权)、张伟杰(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永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