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董事长。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苗春琳,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60元,减半收取1698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