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业平与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平,俞豪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33号原告:徐业平,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豪牛(现更名为俞家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徐业平诉被告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蔡初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