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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业平与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平,俞豪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33号原告:徐业平,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豪牛(现更名为俞家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徐业平诉被告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蔡初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