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宇与被执行人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周宇向本院申请执行,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于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宇向本院申请执行,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故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苏 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揭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