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文亚、朱国清等与邱文亚、朱国清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文亚,朱国清,邱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文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国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祥林。再审申请人邱文亚、朱国清因与被申请人邱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文亚、朱国清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与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应当具有同等的过错,但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了合同无效的原因比例,并依该比例错误判定双方的法律责任。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二审在主审法官对本案询问后变更了全部合议庭成员,此后未进行询问或开庭便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程序违法。此外,一、二审判决将维修费用的承担比例直接适用于司法鉴定费用,也有程序瑕疵。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对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2013年5月28日一审庭审中,邱祥林申请证人徐惠忠作证。徐惠忠系为涉案厂房施工的工人,其陈述:厂房地基是按照邱文亚、朱国清的要求施工,第二天邱文亚对邱祥林讲要把房子加大。本院认为:(一)关于案件实体问题。本案所涉工程系厂房扩建工程,面积超过900平方米,邱文亚、朱国清将该厂房扩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邱祥林施工,合同无效。根据鉴定报告,房屋质量问题系因施工控制不当所致。由于施工人邱祥林系邱文亚、朱国清所选任,且依据证人的陈述,邱文亚、朱国清还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指挥和干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邱文亚、朱国清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并据此对厂房的修复费用及相关鉴定费用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二)关于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认为不需要开庭,并径行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邱文亚、朱国清在一审中已经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二审中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陈述,并不存在其辩论权被剥夺的情形。综上,邱文亚、朱国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文亚、朱国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