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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调确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笑红、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笑红,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调确字第64号申请人:陈笑红。申请人: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温州高新园区文昌路209号A幢716A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君。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笑红与申请人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建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笑红与申请人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温州市龙湾区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申请人��笑红90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如果申请人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申请人陈笑红可按1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款打入申请人陈笑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城支行,开户名:陈笑红,账号:6214991420782459。二、申请人陈笑红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