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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朱凤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580号原告仲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仲某某与被告朱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打架,现在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了,因此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仲某某归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的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自主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仲某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被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等在倦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