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陈方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陈方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法定代表人刘俊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方运,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即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1楼,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