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与被告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如,处长。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瑞民,站长。委托代理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胜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与被告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材料供应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6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