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陆迪东与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迪东,董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24号原告:陆迪东,无固定职业。被告:董志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迪东诉被告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