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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陆迪东与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迪东,董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24号原告:陆迪东,无固定职业。被告:董志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迪东诉被告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