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中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中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郑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刘某,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2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111元,保全费9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晋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