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银鹤与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2号申请人吴银鹤,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立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吴银鹤与被执行人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调确字第006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洪立文没有固定居住地址,没有固定职业,在歙县各大商业银行没有银行存款信息,在歙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没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调确字第006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