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孙某,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姜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