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树忠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孙树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诺清,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标段B1区19号4门120。法定代表人石明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凤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忠与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树忠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