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靖江市扬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魏金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靖江市扬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魏金奇,孙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爱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永银,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扬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5号。法定代表人魏金奇,经理。被告魏金奇。被告孙翠英。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与被告靖江市扬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魏金奇、孙翠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