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坤与朱克平、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克平,赵坤,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坤。原审被告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3组。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克平因与被上诉人赵坤、原审被告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朱克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朱克平作为担保人没有和赵坤签订担保合同,也未约定管辖的法院,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应由赵坤所在地的开发区法庭管辖或院部管辖。二、朱克平为保证人,应由保证人的住所地为管辖地,应由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赵坤主张,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其石子款,并由朱克平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主合同为买卖合同,从合同为担保合同,主合同被告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赵坤向主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朱克平的住所地法院亦享有管辖权,但原告依法享有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权。故朱克平主张应由保证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域管辖系关于人民法院的地域关系,不涉及人民法庭,故人民法院基于“两便原则”在内部所作的各法庭与院部的案件受理区域划分,不能成为移送管辖的依据,故朱克平主张本案应由赵坤所在地的开发区法庭管辖或院部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朱克平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朱克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朱克平作为担保人没有和赵坤签订担保合同,也未约定管辖的法院。虽然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但也具有合同的一切属性,应由保证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二、虽然人民法庭的管辖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宿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各个法庭的管辖范围已经公示和确定,本案的主合同为接收货币类型,应当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庭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或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基于“两便原则”在内部所作的各法庭与院部的案件受理区域划分,不能成为移送管辖的依据。综上,朱克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媛媛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