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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菊容与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容,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刘菊容。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1号楼附楼2层。法定代表人朱素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容与被告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菊容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刘菊容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