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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魏井春与张兴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井春,张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魏井春,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兴林,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魏井春与被执行人张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兴林于2015年10月21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兴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兴林在大庆农商银行XXXX支行的621228000520035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2213.18元,至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奋斗支行,行号:103276040009,账号:08402101040002701,行名:农行运营管理部)。审判员  王晓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