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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娄永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52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娄永康,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水坝塘镇马井村二岩组***号。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娄安康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娄安康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规定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娄安康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