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某某给付鉴定费2880元,案件诉讼费3000元,共计5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某某已自行将全部案件款58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桂某某支付陈某某鉴定费2880元及桂某某支付陈某某诉讼费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