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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良社与张浩、李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60年6月生,住武功县普集镇半个城村,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1年1月生,住武功县普集镇营西村,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83年6月生,住武功县普集镇半个城村,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武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60000元,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6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咸阳市农业银行坡头分理处账号为6228480226019374462存款12788.13元扣划至本院,划入申请人李某甲提供的账户。剩余执行案款,被执行人张某之父张某某自愿担保私下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