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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蒋书文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书文,刘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蒋书文,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被告刘建明,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书文诉被告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书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书文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书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书文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