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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有贵与李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杨有贵,男,生于1973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进彪,男,生于1972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有贵与被告李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