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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泽辉、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泽辉,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泽辉。委托代理人韦坚,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耀锋,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二路46号桂花园小区1栋。法定代表人黄文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娟,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坚,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莉,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泽辉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福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久发,代理审判员张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邢卫斌担任记录。上诉人王泽辉委托代理人韦坚、钟耀锋,被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丽娟,一审被告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泽公司)委托代理人韦坚、杨莉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主持调解。本院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彰泰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以其与王泽辉签订的《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以王泽辉、晶泽公司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之诉,要求判令王泽辉履行将其持有的晶泽公司51%的股权更名至彰泰公司名下,并承担延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立(2012)临民初字第1176号案予以受理。2013年5月3日,王泽辉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以彰泰公司为被告,以晶泽公司、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要求确认原告王泽辉与被告彰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彰泰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象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彰泰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彰泰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桂市民辖字第4-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桂县人民法院立(2013)临民初字第1144号案予以审理。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于2014年4月11日分别对二案作出判决。临桂县人民法院以(2013)临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泽辉要求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以(2012)临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泽辉及晶泽公司将王泽辉持有的晶泽公司51%的股权更名至彰泰公司名下,王泽辉向彰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王泽辉不服一审判决,对二案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王泽辉与彰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驳回彰泰公司要求王泽辉及晶泽公司将王泽辉持有的晶泽公司51%的股权更名至彰泰公司名下,王泽辉向彰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对王泽辉上诉的确认合同效力案立(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08号案予以审理;对王泽辉上诉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立(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09号案(即本案)予以审理。在本院二审期间,彰泰公司以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起诉王泽辉股权转让纠纷在先;王泽辉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起诉彰泰公司在后;一审法院又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予以判决;若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予以释明并允许彰泰公司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变更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08号确认合同效力案,认定王泽辉与彰泰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彰泰公司就《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与本院认定不一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向彰泰公司释明后,彰泰公司书面报告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变更其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彰泰公司亦不能实现本案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主张的诉讼请求,且彰泰公司现已申请要求变更其诉讼请求,导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已经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8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王泽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平代理审判员  邓久发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卫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