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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党党与蔡先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党党,蔡先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周党党,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蔡先领,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周党党与被申请人蔡先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党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蔡先领驾驶的鲁HXXX**号三轮汽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