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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奎清与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奎清,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军,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耿爱芳,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工。第三人韩良清,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谢奎清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人韩良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奎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奎清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奎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奎清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翟 勇代理审审员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