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进禄、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进禄,刘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悦泰路北二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进禄,男,42岁。被告刘霞,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禄、被告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李进禄、被告刘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进禄、被告刘霞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进禄、被告刘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