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军与吴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吴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黄军。被告:吴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与被告吴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黄军负担。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