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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军与吴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吴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黄军。被告:吴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与被告吴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黄军负担。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