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东。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20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所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