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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卫菊与沈威宇、顾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菊,沈威宇,顾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黄卫菊。被告沈威宇。被告顾向华。本院审理原告黄卫菊与被告沈威宇、顾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威宇、顾向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黄卫菊撤回对被告沈威宇、顾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5元及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卫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