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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启明与英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明,英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陈启明。委托代理人刘进林、施兆祥(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明与被告英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陈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