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熊乔均与李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乔均,李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熊乔均,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颖,住宾县。被执行人李庆文,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乔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