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敬高与张、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敬高,张七,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韩敬高。被申请人张七,1974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与宿怀路交叉口。申请人韩敬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七驾驶的皖L×××××皖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2000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七驾驶的皖L×××××皖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申请人交纳的12000元现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