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胡希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红,胡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红。被执行人胡希顺。本院在执行李瑞红与胡希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希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瑞红自愿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