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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胡希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红,胡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红。被执行人胡希顺。本院在执行李瑞红与胡希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希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瑞红自愿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