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785号原告孙某,女,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吴延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含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