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戎宝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戎宝敏,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福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易玉成,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宝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第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向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戎宝敏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财产【财产线索:被告戎宝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工业区坪山镇房产(房产证号15××51)】,同时由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戎宝敏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