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晓华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女,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彭长清,董事长。原告王晓华与被告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729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8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