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清与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153号原告李清,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西路12号2幢3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461273-3。法定代表人李洪泉,总经理。被告李洪泉,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清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田宏波人民陪审员 谷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