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雷与江涛、杨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175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江涛。被告杨永利。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江涛、杨永利、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