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被执行人孙生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克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志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