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梅里公寓12号。法定代表人倪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赢家,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岑,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