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丰星与被告刘文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丰星,刘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贾丰星,男。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被告:刘文华,女。原告贾丰星与被告刘文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丰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梅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