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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郝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