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郝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