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17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寇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寇某某、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寇某某名下有冀A280**长城牌轿车一辆、赵某某有冀A336**五菱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寇某某名下的冀A280**长城牌轿车一辆、赵某某的冀A336**五菱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