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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吴某,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