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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志杰与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杰,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陈志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体户。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维会,男,汉族,194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杰诉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杰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陈志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君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