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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64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和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