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桂绍清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桂绍清,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黄进,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委托代理人: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绍清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确为上饶市信州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璐 百度搜索“”